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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署:協助地方解決早期未及時檢討計畫衍生民眾喪失合法居住權益問題

  • 發布日期:113-04-30 11:30
  • 單位:國土管理署

有關報載廢礦區檢討作業部分,國土管理署表示,本次辦理廢礦區礦業用地檢討作業,是因為在礦權廢止時,當時政府其實有多次機會協助民眾保障既有合法居住權益,如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7條規定,即時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辦理使用地的變更,或者是利用中央補助地方辦理擬定區域計畫過程進行檢討等,惟過程皆毫無任何作為,致衍生出民眾喪失合法居住權益問題,遺憾此問題延宕至今仍待處理,因此,本署主動邀集經濟部及地方政府共商廢礦區土地通案處理方案。

原住民族土地、林業用地或是廢礦區居住權皆應納入檢討保障

國土管理署表示,無論是針對原住民族土地、林業用地或是本次廢礦區域議題,皆是要保障原有民眾的既有合法居住權益及解決不合時宜的使用地編定問題,因此採修正全國區域計畫公告實施日為認定時間點。

國土管理署進一步表示,另有關新北市政府提及針對瑞芳水湳洞、金瓜石地區除居住行為外,還需放寬包括其他商業、觀光遊憩等用途。惟此使用態樣複雜,在今(113)年4月研商會議中,已請新北市政府後續要提供確切土地範圍,並由經濟部地礦中心進行土地現況及使用態樣整體盤點分析後,再接續併案討論。